法律分析: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國家規定下列土地類型可以抵押: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