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發送廣告信息要用戶要同意,否則下次不能發送。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移動、聯通、電信公司,短信息內容提供者,主要指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企業、公司或組織等。目前主要是信用卡提供者如銀行,網絡貸款平臺。
2、用戶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廣告短信息的,應當停止發送。
《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商家發送廣告信息明確頻率、時效,用戶沒有回復的,就視為用戶拒絕接收信息,用戶壹明確拒絕或沒有回復的,不能再次發送內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該條還明確規定電信經營者(移動、聯通、電信公司)有核實用戶對短信息是否有接收意願。目前電信經營者根本沒有承擔這種責任。
面對無法退訂的短信息,給生活帶來困擾與騷擾,用戶自身無法解決。國家有這方面法律法規,為何還是不能解決呢?主要是無人監管。 對於此類短信,退訂回T,根本不起作用,“退訂回T”就是壹個擺設。為什麽呢?廣告信息就是那些平臺發給潛在用戶,他要推廣自己,就是無休止地打廣告,“退訂回T”他根本不理妳的,就算用戶回幾百幾千次‘T’,也沒用。面對此類短信,用戶最好別理,或者直接拉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