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追究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資料和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和支付貸款的違約責任。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采取有效措施跟蹤、檢查和監控貸款資金的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擔保的變化,確保貸款資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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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以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某些具體事項,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格。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所有事宜委托給第三方。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
第十七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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