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借款合同第十條,借款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各執壹份。合同副本應提交有關單位(如需公證或認證,應送公證或認證機關),各存壹份。也就是說,只要是出借人,就有權保留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不得因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而變更或解除,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壹方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達成書面協議。
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支付貸款及應付利息。借款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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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數據:
申請個人消費汽車貸款業務的,在抵押/質押合同或擔保合同生效後,經辦銀行應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計劃和借款人簽署的《授權轉賬通知書》將貸款直接劃入指定的經銷商賬戶。然後就會有相應的借款合同,當事人應該有借款合同。
如果貸款銀行不給業主合同,業主需要詳細咨詢貸款代理人員。由於不同地區存在壹定的差異,請車主在申請貸款時詳細咨詢當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