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開證行的義務:
(壹)發卡行應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說明、收費標準等。現有持卡人也可以獲得上述信息。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3)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壹個月結單以來沒有交易,賬戶中沒有未結清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