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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借款合同償還的貸款如何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規定,債務人除支付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2)興趣;

(3)主債務。

所以,如果在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如何確定還款順序,那麽就應該先還利息,再還本金。

2.民間借貸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利息支付時間和本息償還順序,避免因到期支付利息還是本金而產生糾紛。

《民法典》第675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貸款。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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