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壹般債務利息
壹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實體法規定(如合同法)所確定的利息。例如:壹份判決確定,債務人應支付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雙方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利率計算的債務利息。
其實,並不是所有的金錢給付案件都有壹般債務利息,侵權損害賠償等案件通常就沒有支付壹般債務利息的內容。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而應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采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壹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系。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與壹般債務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響”。具體而言,計算壹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數、起止時間、利率等計算;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根據本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