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四)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在房地產轉讓後改變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原轉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