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392條
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申請貸款的條件是什麽?
1,具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2.有購買商鋪的合同或協議;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有不低於所購商鋪總價50%的首付;
5.同意以所購商鋪作為抵押或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擔保資格和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