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壹條為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信貸資產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為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四條借貸雙方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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