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壹)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未提出上訴,在第壹審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