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取得財產權的時間在婚前。該產權系婚前取得,婚後實際占有,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財產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另壹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擴展數據
案例:
2005年,小秋婚前在上城區買了壹套總價40萬元的房子,小秋付了20萬元首付。婚後,她和丈夫共同抵押。
2010年,小秋離婚了。婚姻期間還房貸77206438+07元,房子漲到93.3萬元。
法院判決房屋歸小秋所有,她需向丈夫支付婚後共同財產還款金額38603.09元的壹半,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款7萬元。
離婚時,普通法院裁定房子歸誰登記誰所有。房貸由夫妻共同償還,共同還清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壹半要還給另壹方,房貸增值部分也要還給另壹方。
鳳凰網——新婚姻法解釋下房屋歸屬四種情形的三個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