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發商銷售不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的;銀行審查的時候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的。此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和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如果買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買方信用記錄不良,銀行不予貸款,買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購房者應該拿到的貸款無法實現,購房者應該和開發商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約定。購房者可以起訴,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償還首付款和定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有擔保貸款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解除、終止合同的;被擔保方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壹並審理;不提起訴訟的,只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被擔保方對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單獨提起訴訟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壹並審理。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解除,且《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則出賣人應將購房貸款本息及已收購房款分別返還給擔保方及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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