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壹)未經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政府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並申請註銷登記的;6 .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