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在本市工商銀行辦理的淄博市內商業性住房貸款,職工在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業務時,不再要求提供商業住房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蓋章的還款對賬單或者借款人銀行卡(存折)還款明細,職工辦理本業務前需先與商業貸款銀行確認商業住房貸款賬號。
二、對於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齊商銀行、青島銀行等7家商業銀行的淄博市外商業性住房貸款以及其他未與淄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現信息***享的商業銀行的商業性住房貸款、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辦理提取業務時按照原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3月30日起執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需要提供的材料,請撥打12329服務熱線進行咨詢、登錄淄博住房公積金網上服務廳或者微信公眾號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