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1)普遍性,城鎮職工不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水平、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4)可退性:職工退休、退職,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戶籍遷出、定居國外的,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退還職工個人。
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如何處理?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住房公積金的行政執法主體是什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機構,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
發現什麽,管理中心要立案調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成為立案理由:
(1)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二)單位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3)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