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1)普遍性方面,城鎮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水平以及是否擁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還應為員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貸款的利率;
(4)可退還性:職工退休、退職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籍遷出或定居國外的,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將退還給職工個人。
二、住房公積金的性質
(1)保障方面,建立員工住房公積金制度,這為員工更快更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每個城鎮職工必須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時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還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