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提取住房公積金壹般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壹:
1,購置、建造、改造、大修;
2.無房戶交房租;
3.償還住房貸款;
4.現有房屋加裝電梯;
5.農民工離開本市並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家庭納入低保/特困救助範圍;
8.治療重大疾病;
9.遭遇不可預見的災難或事故;
10,戶口遷出省內;
11,出境定居;
12,退休了,退休了;
13,在職時被判刑;
14,死亡或宣告死亡。
綜上所述,不到壹年就可以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