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壹個家庭只能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購買自住住房,家庭其中壹人和配偶無論婚前或婚後曾經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兩人合計使用次數或壹人使用次數已達到兩次使用標準的,第三次貸款將不予受理。公積金貸款制度的規定,有利於貫徹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也是保障平等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具體體現之壹。
法律依據:
《公積金管理若幹規定》 第十五條 職工或者其父母、子女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職工可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卡);
3、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和婚姻狀況證明;
4、所在單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含)以上的在職職工,其本人須正常繳存六個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達到管委會公布的最低月繳存額;
5、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含)內,可以申請購房貸款;
6、職工首次及二次申請貸款的,需支付購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7、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