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積金互認互貸是指不同城市之間互相承認公積金繳存月數、金額,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可以在互認互貸的城市跨市申請公積金貸款。這樣實際上就幫助了壹些異地繳納公積金,但是想回到其他城市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用戶。沒有開通公積金互認互貸的城市,只認可本市繳納公積金的月份、余額,不認可其他城市繳納的公積金存續信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