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數據征信,筆者並不認同(見財新專欄《垃圾進垃圾出》:大數據征信的問題)。大數據征信的倡導者只看到征信解決了信用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卻忽略了征信對征信的擁有者是有價值的,可以作為抵押物。
根據美國法律,征信機構必須每年向消費者提供壹份新的信用報告。報告的最後四到五頁將介紹《公平信用報告法案》賦予信息所有者的權力,並詳細告訴信用報告所有者如何解決信息錯誤、虛假或身份欺詐帶來的問題。對於美國中產階級來說,信用報告是經過信息本身檢驗和驗證的信用記錄。這種記錄的價值遠遠高於信用卡限額或其他小額貸款,因此大多數美國人不會因為幾千到幾萬美元的債務而毀了自己的信用。在大數據征信的暗箱操作模式下,很難驗證這些信息的準確性,準確性是征信的第壹要素。
另外,征信體系建設是反腐制度建設的壹部分,征信報告的完善會讓越來越多的交易從現金交易變成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有記錄。如果壹個公民的消費遠遠大於他的合法收入,他的消費資金的來源和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