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壹個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的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壹家金融企業通過訴訟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止或終止(中止)裁定,或者有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的財產的法院終止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法院裁定、內部催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對債務人的相關債權進行核銷。
對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企業呆賬,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批,及時從呆賬準備金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虧損和掩蓋不良資產。
擴展數據:
1.貸款核銷是指如果銀行認為無法從借款人處收回貸款,就將該貸款從銀行的財務報表中刪除。
2.貸款核銷是“不良貸款核銷”的簡稱,是銀行按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或貸款損失的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建立國家專業銀行不良貸款準備金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每筆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
3、由地方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每筆金額超過50000元、65438+萬元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每筆65438+萬元以上的不良貸款,由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
在具體實施中,審批額度有所調整。銀行和中央金融機構在貸款核銷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貸款核銷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審批,違者將追究責任。
4.銀行為什麽要核銷貸款?
借款企業破產、借款人遭遇重大變故或自然損失等。,貸款顯然無法歸還。這種情況下,銀行會通過壹定的程序核銷,凈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