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壹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壹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