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1)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為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房屋為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既有商品房(二手房)、職工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房屋等。(不含商品房、別墅、低密度住宅等。)本市行政區域內;
(2)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且在貸款時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少於規定時間,未發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已全部還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四)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得低於規定比例;
(5)約定並能夠以所購房屋或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不動產作為抵押,或以動產和權利作為質押的,由出售所購房屋的單位為購買新建商品住房貸款提供分期貸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