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婚前***同貸款買房,屬於***同財產。具體可以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壹般***有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