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壹方無權分割。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夫妻應當分割同壹財產。2.婚前父母壹方出資首付貸款買房,婚後夫妻* * *共同還貸。如果是登記在壹方名下,這種情況可以先通過雙方協議處理。約定不成的,房產歸產權登記壹方,但產權人應就抵押房屋婚後增值部分和* * *婚後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對壹方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可以視為出資人對壹方配偶的贈與,通過產權登記已經實際履行。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平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