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法定類型和約定類型。夫妻壹方死亡或婚後離婚後,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認定,以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婚前為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並長期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和經營的,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在離婚時長期共同生活的,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當年的收入,以及當年沒有收入的養殖和養殖專業人員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父母壹方或雙方贈與的黃金、白銀、珠寶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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