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復》,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算金融機構,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七類機構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最高法將小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認定為“金融機構”,意味著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能適用於最新版的最高法民間借貸規定,也就是不會直接適用民間借貸有關利率保護上限的相關標準,相關民事金融糾紛的審判,會參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各金融機構行業的規定。比如此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要求:各會員機構不提供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借貸及借貸撮合業務。此種規定,就是壹種要求間接遵守的規定。也就是說,雖然最高法並不要求相關金融機構的糾紛參照民間借貸規定,但是,各類地方性金融機構,相關部門或行業監管組織可能會反向出臺相關規定,要求各公司遵守最高法的規定。
最高法的該項批復具有重要的意義,不論是這類地方性的金融組織,還是國家級的持牌金融機構發生的相關金融糾紛,其放貸利率本身就不能夠高於民間借貸的法定保護利率,這是壹項基本的原則,也符合我國金融普惠於民的服務原則。因此我們相信未來最高法或者是各監管部門都會出臺更加細致明確的規定,對相關問題進行進壹步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