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
第二十二條買受人未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約定還款,且未向擔保權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並請求處分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擔保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條買受人未按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但已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並向抵押權人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就抵押房屋優先受償的,不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