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貸款人安全收回貸款。貸款人應按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這既是貸款人的主要權利之壹,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壹。這便於貸款人及時掌握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以便及時應對。特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時,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通過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及時了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這將增加銀行到期回收貸款的安全系數,大大降低貸款風險,提高資金運作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會促使借款人嚴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使用和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72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和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