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貸款人與名義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且實際被第三人使用,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名義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名義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3.名義借款人向出借人透露實際使用人的(名義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僅以名義借款人名義表示,名義借款人未實際參與履行借款關系或享受借款活動利益的,應當認定實際使用人為實際借款人,由實際使用人承擔還款責任。
4.名義借款人償還借款後,可以向實際借款人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另案處理,可以依法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