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管角度看,目前的監管模式很難適應P2P的快速發展。首先,跨越市場的交叉性產品越來越多,如P2P借貸與汽車金融結合、P2P借貸與供應鏈金融結合等,單個機構的監管資源和監管能力難以覆蓋。其次,有些P2P建立資金池,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並沒有賦予某個監管機構對這種形態的金融模式進行監管,同時沒有賦予地方監管權,導致出現監管真空的情況,最終使得行業風險不斷積累和增加。
目前規則不健全,將導致未來規章制度不斷提升,進而使得合規風險涉及的規則存在較大的變動性。近幾年來,國家壹直在加強P2P網貸行業的監管,政策出臺的密度和頻率明顯提升,合規整改成為現階段最重要的問題。各監管部門紛紛制定了對P2P行業的監管制度(見下表),使得P2P行業有法規可以用來糾正非法經營平臺的存在,依法禁止違法平臺。《辦法》界定了P2P行業的12條紅線,禁止:自融、歸集用戶資金、提供擔保、期限拆分、不合格投資人、發放貸款、發售基金等傳統金融理財產品、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從事股權眾籌。《備案登記指引》明確了新機構設立、存續機構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後管理等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