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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聯系人有連帶責任嗎

法律分析:

緊急聯系人沒有連帶責任。貸款緊急聯系人只是在聯系不到借款人時候的選擇,既不是***同貸款人,也不是貸款擔保人,並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沒有義務幫借款人償還貸款。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緊急聯系人是屬於聯系貸款本人的壹個備用手機號碼,不涉及到責任。貸款緊急聯系人只是在聯系不到借款人時候的選擇,既不是***同貸款人,也不是貸款擔保人,並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沒有義務幫借款人償還貸款。成為緊急聯系人也是不會影響個人征信的,因貸款既不是緊急聯系人借的,也不是貸款擔保人,於情於理於法都沒有任何責任,就更別提會影響到個人征信,讓個人征信受損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衍生問題:

連帶責任保證指的是什麽?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壹種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包括兩層含義:其壹,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合意,約定明確;其二,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債務不履行,保證人與債務人的責任都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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