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張某向劉借款65438萬余元,用於購買壹套設備建塑料加工廠。張對劉說:我付了錢就可以把設備運回去。預計兩個月調試完畢,開工後資金壹周轉就可以還款。劉同意了。於是,張寫了壹張“暫借給劉65438+萬元,待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全部還清”的借條。不久之後,設備到達。此時,張某發現還不如倒賣原料賺錢,於是將買來的塑料加工設備出租給他人,用劉的貸款倒賣原料。過了半年,劉見張某有錢做生意卻遲遲不還貸款,便上門討要。張說,借條上寫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然有設備,但是還沒有開工,所以要等到開工以後。幾經交涉,劉見張某無意還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