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隊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三條參加正常繳存軍人住房公積金的軍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以申請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四條申請軍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員(以下簡稱借款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按規定正常、連續、足額繳納軍人住房公積金六個月以上,且無拖欠三個月以上的記錄。(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足,且購(建)建時間不超過壹年的。(5)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抵押或質押)。(六)家庭成員(夫妻或未成年子女)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七)符合軍隊和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