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定標準
(壹)勞動密集型產業參考標準。勞動密集型產業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勞動力進行生產,而對技術和設備的依賴程度低的產業,壹般為農林牧漁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商貿餐飲業、文教衛及其他服務業等相關產業。
(二)小企業劃分標準。參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小企業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以下稱符合條件人員)應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按規定與招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符合條件人員包括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及城鄉婦女等。符合《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範圍的,按規定應持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符合上述標準的企業可認定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從事建築業、娛樂業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性行業,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