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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留學生貸款條件1、借款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不得超過55周歲;2、借款人無違法亂紀行為,身體健康,具備誠實守信的品德;3、借款人為出國留學人員本人的,在出國留學前應具有貸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4、借款人為出國留學人員的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應具有貸款人可控制區域內的常住戶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5、借款人應持有擬留學人員的國外留學學校出具的入學通知書或其他有效入學證明;6、借款人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財產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保證。抵押財產僅限於可設定抵押權利的房產;質押品僅限於國債、本行存單、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保證人應為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並願意承擔連帶還款責任;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根據《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十條規定:本貸款期限最長十二年,含寬限期四年,其中僅修讀碩士學位者,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二年;寬限期屆滿,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留學生因國外學制特殊,無法於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由借款人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經承貸銀行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留學生已申貸本貸款,於寬限期內再錄取本部公費留學之壹般公費、短期研究、留學獎學金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項目擴增留學獎學金者,自其享有公費待遇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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