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夫妻* * *帶債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
所謂夫妻* * *債務,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維持* * *需要或以* * *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可見,夫妻負債有兩個條件。壹個是時間條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第二是客觀條件:同居。
第二,關於房子
抵押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同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第23條的規定,
夫妻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貸款抵押,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是個人債務。婚後夫妻壹方參與還清貸款,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所以離婚分割財產時,房子是個人財產,剩下的沒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歸還的貸款,屬於夫妻壹方解決的部分,應當歸還。根據妳的交代,男方婚前出資110000元購買的房屋屬於其個人財產,所欠銀行貸款15年也屬於其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