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會60號文的規定,企業提取用於安全生產的時間,既不確認資產,也不形成負債,也不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根據相關所得稅征收原則,與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相關的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分配利潤時壹般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除非稅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企業實際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時,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安全生產費用壹般不存在暫時性差異。對購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支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有暫時性差異:享受安全生產設備稅收優惠政策。
安全生產費用專項儲備:
根據新的安全生產費用會計準則,只有實際使用時,才能按照使用的金額從盈余公積轉回未分配利潤。由於上述計提標準存在問題,部分企業盈余公積項下的特別準備余額可能越來越大,導致股東可分配利潤與合並利潤表中歸屬於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嚴重不協調。
根據證監會57號令,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近三年累計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相關企業為了實現利潤分配的目的,只能通過拼命支出預提的安全費用來增加可供分配的利潤總額,這就會導致預提的安全生產費用被濫用。
施工企業應按工程造價的壹定比例計提安全生產費用,其使用和結轉應與相關工程掛鉤。當相關項目竣工驗收後不再需要安全生產費用時,不允許結轉與該項目相關的安全費用提取和未使用余額,顯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