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個人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壹年以上(含壹年)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固定詳細地址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4)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規定的首付款;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2017 10 13、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訂後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辦法》分為總則、個人車貸、經銷商車貸、機構車貸、風險管理、附則6章35條,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負責解釋,自2018 1起施行。
擴展數據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購買車輛及零部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向經銷商申請汽車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有汽車制造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的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代理接受貸款申請的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和客戶無重大違約和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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