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提取公積金。
2. 房租:如果職工需要支付房租,也可以提取公積金。
3. 出境定居:職工出境定居時,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
4. 退休:職工退休時,可以提取公積金。
公積金的提取條件:
1. 公積金賬戶持有人在職期間,可以根據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償還住房貸款本息、購買自住住房等;
2. 公積金賬戶持有人離職且公積金賬戶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生繳存,可以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余額;
3. 公積金賬戶持有人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因病提前退休的,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4. 公積金賬戶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公積金賬戶連續6個月以上未發生繳存,可以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余額;
5. 公積金賬戶持有人及其配偶均為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已離開本市的,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6. 公積金賬戶持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憑相關法律文件提取賬戶內的余額。
綜上所述,沒有買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包括購買自有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定居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償還住房貸款、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等情況。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