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以所有房屋作為抵押,同意辦理貸款公證及保險。
3、抵押房屋必須為三證齊全的本市範圍內商品房或已獲準上市的房改房。
4、借款人應為資信程度良好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經濟管理部門或金融企業職工,若非則借款人必須擁有至少兩套可供抵押的房屋,或由具有以上職業者提供擔保。
5、貸款額度貸款壹般最高不超過抵押房屋評估值的50%,另根據借款人的資信程度和抵押房屋成新率(使用年限低於5年)的最高可貸60%,此外擔保人年收入在5萬元以上(或中級職稱以上幹部)擔保額度為5萬元,若非則額度為3萬元。
6、貸款期限貸款期限由借款人和銀行商定,最短1年,最長不超過3年,同時借款人最後還款期限不超過夫妻雙方最長的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
7、貸款利率執行相應檔次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民法典》第39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