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應該為此買單嗎?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或者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有害物質對被保險人身體的明顯、暴力侵害的客觀事實。經法醫鑒定,羅系溺水身亡,屬意外傷害。所以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但保險公司調查後發現,該男子在去世前壹天將保險單寄給了自己的侄子,並在半夜獨自去了公園的河邊。根據監控可以看出,死者生前身體已經出現了不舒服和惡心的反應。因此,保險公司認為,該男子在身患重病後投河自殺,從而騙取了保險公司的賠償,故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這時,困難來了。這個人是自殺還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賠不賠?在現有的科技下,很難界定死者是意外死亡還是自殺。其實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在許多情況下,現有的技術不能滿足規定的要求。這時法院會采取折中的辦法,法院會判給保險公司賠償金,但不會全部賠付,多數情況下會賠付保險金額的壹半。
但是我們還是要提醒朋友們不要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