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銀行是否有權處置外國財產抵押品呢?浙江律師事務所主任羅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只要有符合條件的抵押人和抵押物,就可以辦理抵押登記。根據中國《擔保法》,馬來西亞商人即抵押人提供在中國的房產作為抵押是完全符合中國法律的。由於抵押過程中涉及外國人,因此屬於涉外民事關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實施的民事行為受我國法律調整,即應適用中國法律。
不過,羅律師也向銀行建議,作為貸款銀行,為了謹慎起見,在審查抵押人身份和抵押物登記時,最好在嚴格自查的基礎上,前往相關公證部門對上述事項進行公證,以免出現不應有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