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因信貸政策變化或銀行自身原因等。
這種情況不可歸責於購房者和開發商的外部原因,從而無法順利辦理抵押貸款,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根據最高法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已收取的購房款本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即開發商和買受人均可以請求解除購房合同, 且開發商應將收到的首付款本息全額返還給買受人,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因為開發商的原因無法成功辦理抵押貸款。
例如,由於開發商與銀行的合作關系發生了變化,或者由於開發商銷售的項目不具備貸款條件,因此無法成功申請房屋抵押貸款。
那麽,根據最高法《解釋》中“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壹方未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撤銷合同並賠償損失”的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撤銷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即開發商應當允許房屋返還房屋,返還已收取的首付款本息,並向買受人支付約定金額或比例的違約金。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1-15。目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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