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貸要求:1。借款人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2、借款人從事生產經營項目的,應經縣級以上三農項目領導機關批準;3.借款單位和個人應當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者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為抵押;4、借款人應在農業銀行和信用社開立賬戶,恪守信用。
法律客觀性:
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1 .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批準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的前期財務報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四、抵押物、質押物清單,以及有權處分抵押物、質押物的人同意擔保的證明,以及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文件;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不及物動詞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