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女方身份證丟了,前夫拿著舊身份證復印件去銀行申請貸款,還偽造了女方的簽名。
女的說她的身份證早在2018就丟了去給妳辦新身份證。我很好奇她前夫是怎麽拿著舊身份證復印件去銀行貸款的。前夫鄧先生對此也很坦誠。他按照中介公司的指示拿到了前妻陸女士舊身份證的復印件。交給中介公司辦理了涉案貸款。陸女士的指紋和簽名也是他偽造的,但實際上當時是認可的?當陸女士詢問當時銀行的經辦人員時,銀行表示當時的經辦人員已經離職,這就更讓人疑惑了。
第二,銀行貸款經辦人員辭職是否與此事有關?
出現這種情況,銀行的信貸員就離職了,讓人有點摸不著頭腦。很難想象他與此事無關。也有可能是工作人員接受了蚊子的好處,給男性開通了綠色通道,讓男性很容易貸款。當然,他也可以從中獲得壹些利益。但是這只股票真的不應該和陸女士喝壹杯。畢竟他們離婚了,不是夫妻同債,她也是受害者。
第三,貸款不需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還。
因陸女士稱對涉案貸款不知情,並提交了相關證據,銀行雖提交了筆跡指紋鑒定申請,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鑒定項目,也未提交分期業務申請書原件及貸款承諾書與樣本進行比對以便後續鑒定,視為放棄鑒定申請,應承擔未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