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債”過程中,還往往采用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套路貸”表象是民間借貸,本質上是以民間借貸為幌子,誘騙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貸圈套,通過各種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它與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高利貸行為存在根本區別。全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套路貸”犯罪的本質,依法懲治相關犯罪,切實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