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高貸款額度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35萬元調整為40萬元。
二、降低首付比例(壹)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因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來的30%調整為20%;(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因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原來的50%調整為30%,貸款利率按同檔次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
三、放寬貸款條件(壹)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三年內購建房行為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調整為六年內購建房行為。(二)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現繳存地繳存公積金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四、放寬提取條件(壹)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三年內購建房行為可申請提取公積金調整為六年內購建房行為。(二)放寬租房提取公積金條件,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五、未涉及調整的相關內容,仍按中心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