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屆滿後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視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第二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即沒有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規範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的(當然借款人會證明其已明確表示不還款),自借款人明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民間借貸,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民事執行財產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正在執行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